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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2019-08-02

为完善转让规则、保障交易自由、放宽抵押限制、支持民营经济,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个专门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文件。全文共七个部分,合计二十四条。

一、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二、转让规则方面

(一)从转让形式来看,《指导意见》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二)从转让条件来看,明晰了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

3.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4.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出租管理方面

《指导意见》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

四、抵押机制方面

1.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

2.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依法保障抵押权能。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五、运行模式方面

1.建立交易平台。各地要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

2.规范交易流程。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且交易双方的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指导意见》作为我国土地二级市场的顶层设计,确立了一系列基础性、系统性制度安排,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于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土地二级市场将开始全面激活。               

 成本部  秦 松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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